宁国动办规字(2024)2号
市国动办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
南京市人防工程审批服务相关
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国动办、江北新区建交局、南京经开区建交局:
为加强南京市人防审批事项,提高审批效率,确保人防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审批服务相关工作。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南京市人防工程审批服务相关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南京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4年12月17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南京市人防工程审批服务相关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南京市防空地下室建设、易地建设费征收等人防审批服务事项,根据《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省政府令第129号)及《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苏防规〔2020〕1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意见。
一、行政许可相关事项
1.防空地下室配置应符合城市人防工程专项规划以及相关规划设计规范要求。未明确人防工程专项规划指标的,建设指标、战时功能、布局参照《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GB 50808-2013)、《城市公共建筑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DB32/T3377-2018)相关要求确定,主要建筑类别的规划指标 (以下简称“规划指标”)结合南京市实际进行明确和调整:
(1)住宅(含居住用地上的公寓)类建筑人防工程的规划指标人口按住宅面积28平方米/人计算,具体配置指标按附表一核定。
(2)公共建筑的规划指标按附表二核定。
如公共建筑的规划指标仅为人员掩蔽工程且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宜同步配建1个防空专业队工程(专业队人员掩蔽部和装备掩蔽部)或1个人防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防医疗救护工程按照《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规定比例折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以下简称“应建面积”),并抵扣二等人员掩蔽工程规划指标。
2.规划指标大于应建面积的,应按不小于应建面积配建防空地下室。
规划指标小于应建面积的,可按不小于应建面积配建防空地下室;或者可申请以不小于规划指标的面积(以下简称“申请配建面积”)配建防空地下室,其余应建面积与申请配建面积的差额部分申请缴纳易地建设费。其中应建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且规划指标小于1000平方米的,可按不小于应建面积配建防空地下室;或者可申请防空地下室配建不小于1000平方米,其余应建面积与申请配建面积的差额部分,申请缴纳易地建设费。
应建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可申请按照应建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
3.项目内防空地下室应相对集中建设,防空地下室内部空间应与战时掩蔽要求相适应。
4.小型简易工程建设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满足易地建设条件的,人民防空行政审批部门可在办理易地建设项目行政许可时同步出具易地建设费款审核通知书。在方案阶段未征求人防部门意见的,易地建设条件事实充分,也可直接办理易地建设费征收手续出具费款审核通知书。
二、易地建设费征收相关事项
5.相关项目减免审批事项按如下办法执行:
(1)办理保障性住房减免审批,应以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认定文件和相应的建设指标为依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可售经营性用房部分按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
(2)办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的住房建设项目减免审批,应以项目立项部门(或调整后的立项有权部门)出具的认定文件为依据;减免范围包括直接为居住服务的配套设施,但不包括项目内办公、商业等非直接为居住服务的建筑设施。
(3)办理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减免审批,应以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文件为依据。
(4)办理养老、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减免审批,营利性的应以发改和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文件为依据;办理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建设项目减免审批,还应提供民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许可或备案文件;办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减免审批,还应提供卫生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应认定文件。
6.涉及两种以上缴费标准或减免与不减免工程并存的项目,其易地建设费征收,按照不同缴费标准对应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分别计算。
三、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
7.如地下室除出入通道外,全部按照防空地下室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施工,该地下室建筑面积均计入防空地下室面积。
8.如地下室除出入通道、为地面建筑服务的设备用房外,其它全部按照防空地下室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以“地下室建筑面积-为地面建筑服务的设备用房面积”计算防空地下室面积。
9.如地下室局部区域按照防空地下室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以人防围护结构所围成的区域计算防空地下室面积。
四、特殊事项审批相关事宜
10.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未经批准而不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防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修建;因主体工程完工等无法补建的,按照项目申请办理人防手续时执行的规定缴纳易地建设。
11.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满足人防许可要求、少建防空地下室的,责令限期补建;因主体工程完工无法补建的,应按照人防许可时的规定补缴易地建设费。
12.按照人防行政许可,完成人防工程建设竣工备案及易地建设费缴纳的项目,因规划调整的改、扩建项目,新增面积部分应核定办理人防相关手续,办理按照申请时政策执行。因规划调整,项目由原不需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变更为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应重新核定办理人防相关手续,办理按照申请时政策执行。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月16日止,各区人防审批部门参照执行。《南京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易地建设费征收细则》(宁防办规字〔2016〕2号)、《南京市人防审批事项有关问题处理办法》(宁防办〔2020〕91号)、《关于印发<南京市优化小型简易工程建设项目人防审批服务办法>的通知》(宁防办规字〔2020〕1号)、《南京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易地建设费征收细则》(宁防办规字〔2018〕1号)同时废止。
附表一
住宅建筑人防工程规划指标
住宅面积 | 住宅类人防工程规划配置指标 | |||
二等人员 掩蔽工程 | 专业队工程 | 医疗救护工程 | 配套工程 | |
<8.4万平方米 |
2.25平方米/人 | 战时电站(如有, 并入二等人掩指 标 ) | ||
8.4万平方米 (含)-18万平 方米(不含) |
>1.9平方米/人 | 1个专业队人员掩 蔽部(≥800平方 米)+1个专业队 装备掩蔽部(≥ 1000平方米) |
- |
战时电站(并入二 等人掩指标) |
18万平方米 (含)-40万平 方米(不含) |
≥1.6平方米/人 |
1个专业队人员掩 蔽部(≥800平方 米)+1个专业队 装备掩蔽部(≥ 1500平方米) |
- | 1个物资库(至多 4000平方米,人 数较少时还应满 足≥0.3平方米/ 人 ) 战时电站(并入二 等人掩指标) |
40万平方米 (含)-84万平 方米(不含) |
≥1.6平方米/人 |
1个专业队人员掩 蔽部(≥800平方 米)+1个专业队 装备掩蔽部(≥ 3000平方米) |
1个救护站(约 1500平方米) | 2个物资库(至多 8000平方米,人 数较少时还应满 足≥0.3平方米/ 人 ) 战时电站(并入二 等人掩指标) |
≥84万平方米 |
≥1.6平方米/人 | 不少于2个专业 队人员掩蔽部(每 个≥800平方米), 不少于2个专业 队装备掩蔽部(每 个≥3000平方米) |
不少于2个救 护站(各约 1500平方米) |
物资库(≥0.3平 方米/人) 战时电站(并入二 等人掩指标) |
附表二
公共建筑人防工程规划指标
(一)办公建筑人防工程规划指标
建筑类别 | 配建人防功能 | 计算人数指标 | 人防面积指标 |
行政机关 办公建筑 |
一等人员掩蔽部 | 办公面积 28平方米/人 |
2.7平方米/人 |
企事业单位和社 会团体办公建筑 |
二等人员掩蔽部 | 办公面积 16平方米/人 |
2.0平方米/人 |
重要经济目标 单位办公建筑 |
一等人员掩蔽部 | 办公面积 28平方米/人 |
2.2平方米/人 |
商务办公建筑 |
二等人员掩蔽部 | 办公面积 10平方米/人 |
0.6平方米/人 |
*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还应落实防空专业队工程建设要求。
(二)商业建筑人防工程规划指标
建筑类别 | 配建人防功能 | 计算人数指标 | 人防面积指标 |
商场、市场、专 业服务商店 |
二等人员掩蔽部 | 商业面积 2.7平方米/人 |
0.2平方米/人 |
物资库 |
- | 商业面积的6% (物资库可调整为 其他功能) | |
旅游酒店 |
二等人员掩蔽部 | 商业面积 10平方米/人 |
0.8平方米/人 |
(三)科研教育建筑人防工程规划指标
建筑类别 | 配建人防功能 | 计算人数指标 | 人防面积指标 |
科研建筑 |
二等人员掩蔽部 | 总建筑面积 24平方米/人 |
2.0平方米/人 |
高等、中等、特 殊教育学校建筑 |
二等人员掩蔽部 | 总建筑面积 24平方米/人 |
2.0平方米/人 |
中小学建筑 |
二等人员掩蔽部 | 总建筑面积 12平方米/人 |
1.0平方米/人 |
*重要科研单位还应建设防空专业队装备掩蔽工程。
(四)医疗建筑人防工程规划指标(整体报建)
医院等级 | 配建人防功能 | 计算人数指标 | 人防面积指标 |
三甲 |
二等人员掩蔽部 |
病床数的2.5倍 |
2.2平方米/人 |
三乙~二甲 |
二等人员掩蔽部 |
病床数的2.5倍 |
2.0平方米/人 |
二乙及以下 |
二等人员掩蔽部 |
病床数的2.5倍 |
1.5平方米/人 |
*医疗建筑还应建设战时医疗救护工程。包含社区医院功能的建筑,如满足建设防 空地下室条件,应优先配建救护站。
备 注 :
1、战时电站、人员掩蔽工程合并计入规划指标;
2、表中主要公共建筑类别的人防工程规划指标,已结合我市实际进行明确和调整;
3、表中未列公共建筑类别的人防工程规划指标,按照《城市公共建筑人防工程规 划设计规范》(DB32/T3377-2018) 核定;
4、《城市公共建筑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中未列明的公共建筑类别,按照不含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总建筑面积9%比例配建二等人员掩蔽工程。